(一)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曹锟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等。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颁布时间及效力
1931年5月12日制定,其效力延续到1946年。
(2)内容
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宣布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
2.“五五宪草”
(1)颁布时间及效力
1933年初,国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34年通过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
(2)内容
共8章148条,基本沿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
(1)颁布时间及效力
1946年底制定,1947年元旦公布。
(2)内容
①共14章175条,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总统制体制,并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设计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制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确认了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的宪法地位;
③规定了一些人民权利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方面的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