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的分类
1、审计的分类中最为基本的分类,是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和按其主体进行分类。
2、审计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3、审计按其主体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它们各有特点,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第一节审计的基本分类
一、按照审计的内容分类
审计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一)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反映其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二)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其目的主要是评价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效益的优劣,促进被审单位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控掘内部潜力、加强决策的科学性,以利于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审计又由据审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两个分支。
(三)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维护财经纪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按照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按其主体进行分类,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
(一)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法定审计,对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二)社会审计。也称独立审计、民间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社会审计有如下特点:
1.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产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2.审计的委托性。社会审计是一种委托审计,其具体内容和审计目的都是由委托人的委托决定。与委托审计相对应的是强制审计,如国家审计就是一种强制审计。
3.审计的有偿性。由于社会审计是委托审计,审计的需求来自于委托人,这样可以将审计视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因此要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社会审计机构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这样要求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内部独立于财会部门以外的专职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1.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内部审计不只局限于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和经济效益审计,而且还包括对内部控制、生产等各方面的经济活动检查、分析、评价。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是相对的、不充分的。
3.审计目的的内向服务性。
4.审计时间的经常性和及时性。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在不同领域实施审计。它们各有特点,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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