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
根据审计机构的地位及服务对象的不同,审计机构可以划分为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审计工作体系。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相互联系,分工协作,三者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一、设置审计机构的原则
审计机构在审计关系中处于审计主体的地位,设置审计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强的独立性
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独立经济监督的职能要求,独立于财政财务和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与被审单位不存在的任何利害关系。
(二)审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保证其拥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构,是实施国家审计的主体,它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按其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一)属于议会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这类审计机关是在议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直接对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
(二)属于政府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这类审计机关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所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政府负责。
(三)属于财政部领导的国家审计机关
这类审计机关是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财政预算和有关规章制度等,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执行审计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其中,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三、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即在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企业的内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在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领导类型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
(一)由企业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三)由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或总会计师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关于我国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专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才能执业。
关于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有: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和其他法定业务,向委托人提交审计和有关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我国审计机构的相互关系
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之间,相互独立,服务于不同的审计对象和不同的审计目标,在不同审计领域中各司其职,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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