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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8)

2018-10-17 14:34来源:重庆自考网
  4.检察院的庭审监督及配合工作:
 
  a.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院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质证、辩论。
 
  5.法庭秩序:(比较民诉)注意审判长和法官的决定权限。
 
  a.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e.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多了一个拘传)。)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6.撤诉: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7.审理结果:
 
  a.判决有罪:罪名成立、成立其他罪名。
 
  b.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无罪、证据不足。
 
  c.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未到年龄、精神病。
 
  d.裁定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死亡,告诉才受理未告诉或撤诉。
 
  8.判决书送达:(比较民诉)
 
  a.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9.审理期限:
 
  a.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b.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两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0.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比较民诉)
 
  可以延期审理(用决定书,原理上不可能计在办案期间内,但法律上没有规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注意,审限重新计算。
 
  除此以外,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寻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个延期审理还有-个补充意见,就是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选项是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A.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
 
  B.公诉人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
 
  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依法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D.被告人患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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