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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官网整理刑事诉讼法章节复习(10)

2018-10-17 14:36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抗诉
 
  1.上诉、抗诉的主体:
 
  (1)上诉的主体:
 
  a.有独立上诉权的上诉人: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本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应当允许,谁上诉,二审列为上诉人)
 
  b.无独立上诉权的上诉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一审判决当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有一点,他们的独立上诉只限于-审判决当中的民事部分,其法律效力不能够达到刑事部分。举个例子,公诉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一审判决,这个被害人全面提出上诉,那么在这个上诉中,具有法律效力是对附带的民事部分,对于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这个被害人他仅仅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是自诉,在刑事部分不是自诉,而是公诉。
 
  (2)抗诉的主体:人民检察院
 
  a.检察院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其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与再审的抗诉相区别)
 
  b.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此做法主要是使被害人不能随便上诉,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
 
  2.上诉、抗诉的理由:
 
  (1)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2)抗诉理由: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包括: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的。
 
  c.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d.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e.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f.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3.上诉、抗诉的期限:
 
  a.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与民诉15日不同),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
 
  b.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与民诉10日不同),从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c.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d.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4.上诉、抗诉的方式:
 
  (1)上诉方式:
 
  a.通过原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b.直接向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c.无论是通过原审法院还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原审法院必须对上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提交二审法院。
 
  (2)抗诉方式:
 
  a.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比较上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若抗,出庭的是上一级检察院)。原审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b.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5.上诉、抗诉的二审审理方式不同。
 
  抗诉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
 
  上诉视情况而定。
 
  6.全面审查原则:
 
  a.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b.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c.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d.共同犯罪案件的全面审查:
 
  (一)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乙丙三人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甲不服提出上诉。乙、丙未上诉,检察院没有提出搞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因病死亡。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B、应当宣布对全案终止审理
 
  C、应当宣布对被告人甲宣布终止审理D、应当对被告人乙、丙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选的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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