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重庆自考银行会计学课后辅导(十)
㈡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的各级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抵减代理兑付国债款)款项等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应全额即100%就地缴存人民银行,一般按旬调整划缴,于旬后5日内办理。如遇调整日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则可顺延。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的时间,根据财政性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办理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手续。划缴或调整存款时,应按本旬末各科目余额总数与上期同类各科目旬末余额总数对比,按实际增加或减少数进行调整,计算应缴存金额。缴存(调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⒈调整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处理
⑴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调整缴存财政性存款时,应根据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二份。计算出应缴存金额和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的金额,分别填制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一式四联。商业银行以划拨凭证第一、二联作转账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如为调增补缴,其会计分录为: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转账后,商业银行将划拨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份,一并送交人民银行,另一份余额表留存。
⑵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划拨凭证和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经审查无误,如为调增补缴,其会计分录为:
借: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如为调减退回,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相反。
转账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送来的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应妥善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