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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重庆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复习资料(1)

2018-12-03 16:27来源:重庆自考网
 1.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1)核准权:
 
  a.最高法院核准:
 
  (一)由最高法院判处的死刑。
 
  (二)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死刑的。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的。
 
  (五)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高院核准:
 
  (一)除最高院核准的死刑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被判死刑的,以及最高院判决的案件和涉外的案件外,由最高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核准权(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家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涉及港澳台的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最高院内核。
 
  (二)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除了最高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案件外,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五省高院有核准权,其他高院和军事法院无权核准死刑。
 
  c.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一律必须报请最高院核准。
 
  2.一案一核制度;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死刑案件中一个案件要单独报,要组成一个死刑复核庭;
 
  (2)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最好新成立一个复核庭。
 
  3.最高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中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对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注意层报制
 
  b.中院一审案件,有上诉或抗诉的,高院二审的,报请最高院核准(一审未判处死刑,高院改判死刑的,报最高院核准)。
 
  c.高院一审案件,无上诉和抗诉的,直接报请最高院核准。
 
  d.依法由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缓后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最高院核准。
 
  e.犯有数罪其中有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或共同犯罪中任何一人的死刑须报最高院核准的,应全案报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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