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的报请复核:层层复核
a.对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中院一审判死刑后,无上诉、抗诉的,报高院核准,同意的执行,不同意的改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也是最高院的复核和高院死缓复核的内容)
b.依授权高院有核准权的死刑案,被判死缓故意犯罪的,直接由高院核准。
5.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d.发现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e.共同犯罪案件的复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2.死缓的复核:
(1)核准权:除了最高院审理的死刑案和高院判处的死刑案,其余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比较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
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d.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直接改判为死刑。
3.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a.《刑法》T63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b.核准程序:
(一)无上诉、抗诉的,逐级报请至最高院,中途不同意的返回重审或改变管辖。
(二)有上诉、抗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按照前款规定。
(三)有上诉、抗诉的,二审改判的,如果还是在法定刑以下,则按照前款规定。
4.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a.《刑法》T81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核准程序:
(一)中院裁定假释的,报高院核准,高院同意的,报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则撤销假释;
(二)高院裁定假释的,直接报最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