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
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
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
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