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足以下条件:
1. 课程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0分;
2. 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离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
3.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
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学生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绩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
㈣、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参加由重庆市学位办(或授权委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处分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不能授予学位。对于毕业后工作表现优良的学生,一年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学习或工作表现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和办学单位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后提出名单,校学位办审核,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经过的程序为: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或单位)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学校学位办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报市学位办备案。
㈠、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三年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后,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后退还);符合要求的二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非一类助学考生向重庆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中盖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及原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符合要求的二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㈢、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各学院以及非一类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送的申请学位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校学位办。
第六条 校学位办受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若遇休息日顺延)前。
㈠、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公室报送《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简表》和《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本科毕业生人数及拟授位人数统计表》。
㈡、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报送的申请学士学位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重庆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通过后的授位人员名单和学士学位证编号报市学位办备案。同时继续教育学院将汇总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将学士学位申请简表和学士学位证书发放表送交重庆大学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条 每学期授位后,各学院定期将本学期授予学位人员的信息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及学位中心的要求完整准确地报送至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人及有关部门都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在学位申请或有关考试、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本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并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