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渝人发〔2005〕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考工委(自考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主考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鼓励更多的人自学成才,为我市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04〕9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好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待遇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二、自考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提出申请,填写《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级考试机构要做好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自考毕业生的根本利益。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允许持有真实自考毕业文凭的人员报考,参与平等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四、已就业的大专以上自考毕业生入户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可持自考毕业证和与用人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手续或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本着常住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1.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2.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
五、鼓励广大自考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可以享受西部大学生创业的相应优惠政策。
六、要积极鼓励支持在职职工自学和参加自学考试。考试期间应准予请假,工资和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成绩优秀者,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在职职工自学成才。
七、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ОО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