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六章)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我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例如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原则以及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3、环境管理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更大范围的环境管理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土保持等方面也纳入其中。
4、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是早期限制时期;从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治理时期;从60年代到70年代是综合防治时期;从70年代至今是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时期。
5、1998年,由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我国目前的中内环境管理部门;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