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水污染防治法
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不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仙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法。
3、《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就各级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规划的实施作了规定。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6、为加强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护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8、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1)利用污水灌溉;(2)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3)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4)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9、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