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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十六章)

2013-05-19 15:28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无形性和多发性;(2)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性;(3)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环境噪声源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对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环境噪声的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1996年,我国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4、我中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5、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以及振动的法律控制措施作出规定,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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