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七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1、特殊区域环境是在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特别价值的区域环境。这类环境的立法涉及不同的部门和领域。目前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立法、风景名胜区保护立法和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我国目前的自然保护区牵头的立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牵头立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遗迹地保护的牵头法律是《文物保护法》等。
2、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规定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实行分级和分区管理,规定一些自然保护区保护的管理措施,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对违法者给予处罚。
3、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浏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保护风景名胜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制定规划、全面保护;划分级别,重点保护;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
4、文化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可分为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保护文化遗迹地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限制文化遗迹地区的工程建设,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